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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工转移养老保险政策(最新)

发布时间:2023-09-17 11:5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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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一).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我省原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就地统一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流动:在转入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建立临时账户,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一).本省户籍参保人员:

在我省原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就地统一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流动:

在转入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建立临时账户,不再转移基金。

(三).外省户籍流动到我省的参保人员:

按国家规定应建立临时账户的,仍建立临时账户,其后在我省内又发生跨地区流动时,在转入地继续建立临时账户,并将流动前后的临时账户进行归集,资金不转移。

(四).参保人员由我省流动到外省的:

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国家统一规定,归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临时账户)并全额转移资金。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

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发放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