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姓名
1、办理须知:
(1)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2)正在服刑、被收容教育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4)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5)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机关审批,县级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班级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4)申请人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5)未成年人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6)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变更姓名的情况说明;
(7)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出生日期
1、办理须知: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含离退休干部);
(2)正在服刑或者被收容教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4)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5)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机关审核,县级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需写明详细原因);
(2)户口簿、身份证;
(3)原始户籍资料和辅证材料;
(4)经审核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变更民族
1、办理须知: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机关审批,县级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
(3)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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