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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北沿江高铁新进展(2021年10月)

发布时间:2023-06-10 09:4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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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沿江高铁合肥至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江苏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原则同意项目通过用地预审。8月底,北沿江高铁安徽段用地预审获批至此,沪渝蓉沿江高铁合肥至南京至上海段安徽、江苏两省用地预审已全部获批,为

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沿江高铁合肥至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江苏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原则同意项目通过用地预审。

8月底,北沿江高铁安徽段用地预审获批至此,沪渝蓉沿江高铁合肥至南京至上海段安徽、江苏两省用地预审已全部获批,为项目可研批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沿江高铁合肥至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江苏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沿江高铁合肥至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江苏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沿江高铁合肥至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江苏段)项目已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是国家“八纵八横”高铁网沿江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对实施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支撑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601.8489公顷(24028亩),其中农用地1117.9785公顷(16770亩),耕地802.0793公顷(12031亩),含永久基本农田711.5234公顷(10673亩)。项目如需编制可研报告,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项目部分用地涉及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后续用地报批时,应特别作出说明并履行相应程序。

七、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八、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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