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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20 18:0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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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办理条件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2、无任何欠费记录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跨省转移人员(1)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0岁(转移至户籍地除外)(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

一、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跨省转移人员

(1)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0岁(转移至户籍地除外)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二、南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转移

1、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户籍的,应当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口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关系转移申请,也可通过参保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的线上平台,自助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转移前与转移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3、参保人在本县(市、区)内迁移户口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

三、南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便民中心、乡镇(街道)为民中心、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缴费手续;也可通过参保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的线上平台自助办理暂停缴费手续。

2、在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申请转移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转移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关系。

4、达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转移时,应先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转移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四、办理流程

1、市区范围内转移:

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后,市区范围内之间社保无需转移,办理社保调转手续即可。

2、跨统筹区社保转出:

携带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带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

【拓展】

南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